1.由所有对该问题特别关切的国家委员会参加的国际电工委员会所属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它尽可能地体现和表达了国际上对该问题的一致意见。
2.这些决议或协议,以推荐标准的形式供国际上使用,在这种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所接受。
3.为了促进国际间的统一,国际电工委员会希望所有会员国在制定国家标准时,只要国家具体条件许可,应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推荐标准的内容作为他们的国家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的推荐标准和国家标准之间的任何分歧应尽可能地在国家标准中明确地指出。
本标准是由国际电工委员会50技术委员会(环境试验)制定的。
**个草案是在1971年列宁格勒会议上讨论的,作为会议的结果,形成了新草案。以50(中央办公室)170号文,在1973年7月份发给各国家委员会并按“六个月法”表决。
下列国家委员会投票明确赞成本标准:
澳大利亚以色列南非
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
加拿大日本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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